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度。以黄河流域下游山东省段9个地级市2 371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研究对象,剖析该地区案件特征,并运用LMDI模型解析案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驱动因素的作用方向与程度,为黄河流域下游生态环境损害防控提出策略。研究表明,黄河流域下游地区大气污染的案件占比最高,达75.6%;案件赔偿强度与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率是抑制案件数量增长的主要因素,其中德州市案件赔偿强度抑制效应最为显著,贡献度为-993.71%,济南市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率抑制作用最强,贡献度为-301.96%;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对案件数量增长起正向驱动作用,但人口数量的贡献度较小,其中济宁市经济发展水平正向驱动作用最强,贡献度为23.71%。基于此,可通过促进经济绿色转型、赔偿模式多样化等措施来控制生态环境损害。研究成果有望为黄河流域下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提供有益借鉴。
生态效应评价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关键问题,也是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依据。通过文献调研,系统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的生态效应评价指标与方法、损害鉴定路径。通过案例探讨,证实了所构建模型在科学评估污染物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方面的有效性,还为其他地区开展类似研究提供了方法借鉴和实践启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生态评价方法优化、技术体系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构建以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改进建议。该论文提出的原则和对策,旨在提升生态评估的科学性与精准性,推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的完善,并为未来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问题日益严峻,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开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并取得显著成效。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污染是导致植物多样性丧失的重要原因。该研究从植物损害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污染环境行为对植物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影响,探讨了当前鉴定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难点,包括因果关系判断、损害实物量化和损害价值量化等问题。详细讨论了植物损害鉴定评估的关键环节,并提出了加强基础研究、创新损害评估技术和完善损害评估体系等建议。旨在提高植物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以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